官署名。清光緒三十二年(1906),改大理寺為大理院,置正卿、少卿為主官,下有刑科、民科推丞各一人,推事二十五人,余有典簿廳都典簿、典簿、主簿及錄事。附設總檢察廳,有廳丞一人,檢察官六人,以及主簿、錄事、看守所所長等。仿西方司法獨立,規(guī)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,監(jiān)督各級審判,并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報,與舊大理寺僅有審核權者不同。司法行政,則另設法部。辛亥革命后,北洋政府亦以司法部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,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。大理院設院長一人,民事與刑事各若士庭,每庭設庭長一人,推事若干人。大理院審判不服高等閃電戰(zhàn)判廳第二審判而上訴的案件及依法屬于大理院特別權限的案件??倷z察廳與大理院相配設置,獨立行使取權。國民黨政府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。檢察部門亦附設于內,不獨設。參見“大理寺”、“法部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