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 民國三年(1914),北洋政府始設,為辦理行政訴訟的官署。設院長一人,特任,直屬大總統(tǒng);評事十五人,簡任,由院長、大理院院長、各部總長等密薦,由大總統(tǒng)任命。被薦者須擔任薦任行政官三年以上或司法職務兩年以上,在職期間不得參加政治結社,不得任議員、律師及商業(yè)執(zhí)事人。平政院分三庭,每庭評事五人,其中須有曾任司法職務者一或二人。平政院對各級官署的違法處分,致損害人民權利,經人民陳訴至最高級行政官署,不服其決定而陳訴的案件。行使審理權,但不受理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。平政院初期附設肅政廳,執(zhí)行對官吏的糾彈。五年六月,肅政廳裁撤,平政院仍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