州長官。
秦置御史監(jiān)郡,漢初省,后有丞相遣史分刺諸郡,不常置。
武帝元封五年(公元前106年)始置部(州)刺史十三人,掌奉詔巡察諸州,刺舉所部官吏非法之事,故名。
成帝時改稱州牧。
其后或為牧、或為刺史,更易無常。刺史皆置府辟佐史,有別駕、治中諸從事等員,位任漸崇。
漢末州牧、刺史已凌駕于郡守之上,專一州軍政,已非前期專司督察之任。
魏晉以后地方建制皆以州統(tǒng)郡,常以都督領(lǐng)刺史,加將軍號,置軍府,三年一入奏,權(quán)任甚重。不加將軍號則稱“單車刺史”。
北魏諸州有三刺史(皇室一人,異姓二人)。
隋罷郡為州,以州統(tǒng)縣,惟雍州置牧,余均置刺史,然職同郡守,僅為一州的行政長官。隋煬帝時復(fù)郡制,嘗于司隸臺下置刺史十四人,巡察諸郡。
唐沿隋制,三等諸州皆置刺史。中葉以后多為武將所任,受制于藩鎮(zhèn)。
宋始以朝臣出知州事,稱知州,刺史之名漸廢。
遼、金諸州或置刺史。
元明清三朝無此職。
清沿舊俗或稱知府為刺史。
清顧炎武《日知錄》中曰:“漢之刺史猶今之巡按御史,魏晉以下之刺史猶今之總督,隋以后之刺史猶今之知府及直隸知州也”。